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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兴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仁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兴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市场资源,建立良好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未成年人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黔烟专〔2020〕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兴仁市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遵循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优化布局原则;
(四)服务社会原则;
(五)符合国家控烟政策原则;
(六)受理在先原则;
(七)保护未成年人原则;
(八)适当照顾特殊群体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兴仁市辖区内烟草制品新增零售点的设置和管理。适用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审查、决定等。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持有国家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合法证明文件。
第五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准确的门牌、地址和与住所相独立的对外开放的固定经营场所;
(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六条根据兴仁市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将兴仁市划分为繁华区域、一般区域、城郊结合部、偏远区域。繁华区域包括:解放路商业步行街延伸至西关牌坊处,老车站门口沿师范路至交警大队门口,老车站门口沿农机路、黄金路至兴仁大道止,振兴大道,长兴路,东湖大道,人民路,人民南路,人民北路,人民中路,体育路,体育南路延伸至市妇幼保健院,兴旺路,民安路,公园路,政通路,水厂路,健康路,振兴北路,环湖路,文化路,永兴南路,美食街,兴仁市会展中心至公园里小区至振兴北路;一般区域包括:环城北路至团坡加油站,环城南路至红井田加油站,外环西路,群丰路,荷花南路,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所在地;城郊结合部包括:交警大队大门至盛丰商贸城,兴仁大道外侧往屯脚方向至双山水厂处止,东湖湿地公园红绿灯处往外经兴仁市汽车东站门口延伸至兴仁市第九小学处止;偏远区域包括:各自然村寨、组、公路沿线。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间距、住户要求:
(一)繁华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80米以上增设1户;
(二)一般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90米以上增设1户;
(三)城郊结合部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100米以上增设1户;
(四)偏远区域:自然村寨、组、通乡公路沿线以200 户以上增设1户,且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150米以上;
(五)封闭居民小区、住宅区、政府统一规划安置区内有固定经营门面,并用于经营食杂店、便利店、小超市等商店的,按居住户数400户可设立1户零售户,且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100米以上。
第七条对于一些特殊消费区域和特殊的经营场所,如车站、旅游景区等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区域以满足消费需求进行布局:
(一)车站内设置1户、车站外进出口设置2户,且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80米以上;
(二)旅游景区内设置2户、旅游景区外进出口设置2户,且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150米以上;
(三)工业园区、大型厂矿内满 300 人以上可设置1户,在300人基础上每超出300人可增设1户。
第八条商场经营面积1000平米以上;城区街道经营面积500 平米以上;乡镇政府所在地、城郊结合部、集市所在地经营面积350平方米以上;自然村寨、组、公路沿线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不受距离、人口数量限制,按“一户一证”设置零售点。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原零售点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以“一户一证”办理零售许可证:
(一)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企业类型改变的,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
(二)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之间改变经营主体的;
(三)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
(四)人民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址变化新办或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繁华区域间距50米以上、一般区域间距60米以上、城乡结合部70米以上、偏远区域70米以上:
(一)因城市改造等政府行为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或变更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
(二)被纳入中小学校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清理对象范围,歇业后另迁新址经营,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首次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自主独立经营,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并适当放宽标准,即按本办法第六条相关标准的60%执行:
(一)残疾人,凭残疾证原件,政府部门或相关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二)军烈属、退役军人,凭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三)国家明文规定给予政策扶持,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经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2.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3.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5.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企改革后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6.申请人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销售、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第四章 禁止性规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据条款详见附件1):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情形,如经营化工、农药、油漆、汽油、柴油等有毒有害及其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国家烟草局对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或博物馆、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消防单位和区域;
(二)经营的主业务及物品性质与烟草制品的物理特性明显不相符,与经营烟、酒、副食品无关的经营场所。如经营美容美发、洗涤护理、按摩健身、农资种子、医药卫生、兽医饲料、文化体育、汽车美容、汽车租赁、汽车销售、运输信息、建材装潢、灯饰门业、五金交电、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服装制售、鞋帽包店、家纺、家私家电、房屋中介、寄卖典当、餐饮店、快递业务、祭祀用品等经营场所;
(三)中、小学校内及出入口中心点直线距离100米范围以内;幼儿园校内及出入口中心点向外延伸步行最短距离(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50米、直线距离3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但直线距离小于30米,同时步行最短距离超出100米的除外;
(四)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区域内的经营场所;
(五)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六)选址在违章建筑、待拆建筑、临时建筑的,以及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七)电玩游戏机、信息网络以及其他服务亭;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不予延续:
(一)经实地核查,属于本办法第四章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二)现有经营能力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户数、人口是指常住户数、人口,以相关政府机构提供数据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中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十七条本办法“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商品的商店”中的“信息网络渠道”,是指淘宝店铺、微店、QQ、微信等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商品的平台。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营业面积是指实际用于营业的面积,不包括仓储、停车等辅助设施的面积。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零售业态是指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的通知》进行判定。即: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等 7种业态。
第二十条本办法中的 “户数”“人口数”“营业面积”“间距”及“以上”均包括本数或本级。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兴仁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制定的《兴仁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实施方案》同时废止。